互联网、音乐人、受众(四)
受众
关注者、粉丝、好友
结合目前的社交网络,一个音乐人的受众可以简单分为三类:关注者、粉丝和好友。这三类受众有着时间先后的继承关系。当关注者对自己的认可度提升到一个高度时便成为了自己的粉丝,传统意义上来看音乐受众能到这个层面也就足够了,并没有必要再往深层次的关系发展。但SNS这类虚拟网络的出现,使得一种很模糊的好友关系成为可能。音乐人可以向部分信任粉丝进行信息反馈,使得这种关系最终升级成好友的相互关系。
在这三者中,音乐人却需要处理各个层面的关系。首先需要高度重视关注者群体,关注者是音乐人最初级的受众,但又是最关键的一个群体,因为后面的粉丝和好友都是从关注者这个角色过渡而来的。这里存在一个音乐受众从关注者向粉丝阶段转化的比率问题,而音乐人利用好互联网,尤其是社交网络的一个关键点便是如何提高这个转化比率,尽量减少潜在粉丝的流失。粉丝关系是一个长期战略,音乐人在保持合理的作品发布周期、提高作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到社会化网络的对话中去有利于巩固粉丝关系。粉丝关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粉丝是市场需求的风向标,它预示着需要市场直接或间接满足粉丝的音乐诉求。这里的好友关系算是SNS中最为模糊的概念,它甚至不等于“关注与被关注”的关系,有时候它甚至会被慢慢边缘化,因为音乐人与受众本质上还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信息源与信息接受主体的关系。它不但是一种浅尝辄止的关系,更多情况下仅仅是为粉丝披上了一件激励其更加忠诚的华丽外衣而已,音乐人的优越性决定了本质的好友关系在这里并不能普遍存在。
受众的影响
受众不但是音乐传播的信息接受主体还是音乐信息的主动传播主体。他们对音乐的接受能力和认可度不但将直接影响到音乐人的收入和音乐传播的深广度,进而影响音乐人是否能取得商业成功。
首先,受众对音乐人收入的影响主要源自于受众对唱片或者说音乐定价及销售量的影响。
目前无论是实体唱片还是数字音乐为了满足不同受众的需求定价越来越灵活多样。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音乐受众的接受能力。虽然目前的音乐定价策略很灵活但依然脱离不了那么几个模式,且消费者的干预程度也非常低。一家叫Amie Street的独立音乐数字商店采取了这样一种动态定价策略:商店里的每首歌起价都非常便宜甚至免费,然后由Amie Street的社区来驱动这首歌曲的价格;随着购买人数的增加,歌曲的价格也相应的被抬高直至98美分封顶。这种动态定价的策略最大的好处便是让很受欢迎的音乐可卖个好价钱,而那些不怎么受待见的音乐依然有它的价格优势进而被市场激活。这简直是音乐受众决定音乐价格最妙的创意!
音乐受众对唱片销售量的影响,一个方面来自于其在所处社会网络中对唱片的反馈是正面还是反面,这种反馈主要体现在音乐受众在社会化网络或数字音乐商店中对该音乐的评价。往往某家数字商店下的一句话评论就很有可能让一个消费者将购物栏清空。另一方面,经验告诉我们中立的反馈对其它消费者决定是否消费音乐几乎是没有导向性的。
其实,音乐传播广度和深度除了来自大众传媒的舆论导向外,还主要来自于音乐受众本身。他们不仅是音乐信息的接收者,还是音乐传播的主力军。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的口碑传播都是极具暴发力的,甚至挖掘出某张唱片能否成为流行的引爆点。
互联网、音乐人、受众
通过上面的长篇大论差不多把我理想和理解的互联网、音乐人和音乐受众各自的模型说完了,剩下的问题便是抽离出穿插在三者之间的关系。最终却发现三者之间的关系又是如此简单:
首先互联网是连接音乐人和受众的纽带,互联网是信息载体,音乐人是信息源,受众是信息接收者和传播主体(如果过分强调社会化媒体作用的话)。
互联网过去是,现在是,甚至将来也可能会是一个很大很大的平台,一切可被数字化的信息都能在它上面找到一席之地,音乐也不例外。它最重要的角色意义依然会是信息的整合与聚合。没有谁愿意为传统唱片业高唱挽歌,也没有谁愿意放弃数字媒介给音乐产业带来的新生。
只不过站在大众传播的角度来看音乐产业总容易把它简单化和理想化。我始终相信在数字时代下的音乐市场,互联网给核心受众与边缘受众、一般受众与特殊受众之间的较量提供了一个相对更加公平的环境。而音乐所谓的流行、独立、大众、小众、高雅和低俗的界线都是在这样的受众权衡中越来越明晰的。
所以有一点似乎正越来越明朗:现在的互联网更有利于音乐受众,没错的;但它一定会越来越站在音乐人的一边,因为音乐人有它所需求的新信息,这才是最重要的。(完,本文刊于2010年第08期《互联网天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