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片公司仍存在事实垄断 数字音乐商没议价余地

想象一下大街上新开了一家热狗店,假设唯一的一家热狗供应商为热狗是这样定价的:店家进货时每个热狗1美元;顾客每消费一次2美元;店家提供所有销售利润的一半。此外,店家还必须按照每天300个热狗的销售量对供应商进行为期两年的预付。这样,店家如果每天少于300个热狗的销售额,就无法从供应商获得回款。如果每天都大于300个热狗的销售额,就按照每个顾客2美元或者店家销售总利润的一半付费给供应商。两年后,供应商还可以单方面对付款条例进行修改,而店家却无法换掉供应商。

那么,这个兜售热狗的店主能够盈利吗?当然不能,因为这里的市场经济是不平衡的。供应商总是基于对自己最大利益化来制定规则,完全忽视了店家的财务状况。退一万步讲,如果商店真的能够盈利,两年后房东也会提高店铺租金。

刚刚这个热狗经济模式只是我们的想象,但是却是数字音乐订阅服务商(如Spotify、Rhapsody、MOG和Rdio等)必须面对的严酷的现实 存在。可能大众对这些不是很了解,因为数字服务商总是要签订严格的保密协定,不得向外透露这些具体细节。

第一次,人们开始公开讨论这些不公平的秘密协议。说到那些具体的条款细节,当然是比热狗的例子更加复杂。互联网音乐服务公司在那些音乐厂牌的压迫下举步维艰,下面将会进一步讲到。

下面是一些数字音乐服务公司必须同意的具体细节条款:

1, 条款综述:音乐服务公司付费比例为X美元/用户;Y美元/用户播放一次;Z%X公司总利润。如前所述,这就意味着音乐厂牌设定了零售价格,限制了音乐服务商依靠其他方式创收的可能性。另外,厂牌还限定了价格的下线,限制了音乐服务公司讨价还价的空间。

2, 音乐厂牌持有股权。音乐厂牌不仅有设定服务价格的权利,而且还持有音乐服务公司公司一部分股权。

3, 预付费。这意味着数字音乐服务商必须提前支付一大笔现金。这将会进一步阻碍音乐服务和商业模式的创新。

4, 数字音乐服务商提供详细报表(包括每月用户播放次数)。这点似乎是合理的,因为这些数据对于支付音乐人费用和进行商业决定都是必要的参考。但是,音乐厂牌商还会其他的要求,包括提供不相干的报表,比如不同流派音乐的市场份额。这就像是手机制造商让百思买提供竞争对手的销售额百分比一样。这样,让音乐服务商进行商业分析,也就有效地节省了厂牌商自己的分析成本。不敢想象,还有其他行业会订立如此不合理的行规。

5, 数据标准化。厂牌商提供给数字音乐服务商的数据都是格式不同的文件。随着新材料的不断涌现和旧材料的逐渐消失,这些数据总是不断变化的。看来这些都是不重要的因素,其实不然。如果没有标准化的命名规则或者没有标准化的音乐人名字、歌曲名和专辑名设置,服务商就必须进行多个厂牌商的艺术家、音乐和专辑匹配。每家音乐服务商都必须重复这一操作,这是非常低效的。不过,如果也有专门的公司为零售商提供这种数据标准化服务。

6, 发行事宜十分艰难。和音乐厂牌签订条款之后,你会发现发行这些音乐也不容易。决定所有权完全就像是一场噩梦,你会发现专利目录中有很大的漏洞。虽然你可能从厂牌购买了专利权,但你可能没有出版权,或者你可能连找出版商的可能都没有。

7, 音乐厂牌商之间的互惠优待。这是那些大厂牌设立的条款,为了方便各厂牌适用同等优待的条款。也就是说,任何一家厂牌通过谈判确立的条款,对其他厂牌也适用。这就很大程度上阻碍签订多样化条款的可能性,进一步限制了商业模式。这是厂牌商为了确保自己的最大利益彼此之间的勾结。这也是为什么如此容易就能签到一个厂牌专利的原因,因为虽然厂牌提供低成本的条款,但是他们知道音乐服务商会有更多需要付费的要求,这样厂牌商从中获得利润。

8, 不透露原则。每个签订的协议都有严格的保密条款,禁止音乐服务公司透漏自己的专利费。如果音乐服务商公开专利协议条款,整个专利让渡将变得无效,自己也无法继续开展商业活动。既然音乐专利权是为了确保音乐人的利益而开设的,因此事实上音乐人的收入都是来自厂牌商而非数字音乐公司。但是数字音乐公司又不能因为低廉的音乐人付费对厂牌商进行控告,因为他们之前已经签署了保密协议不能对此进行透露。不公平的是,音乐服务商受得了来自音乐人圈子的广泛压力,而厂牌商却可以逃之夭夭。这让数字音乐服务商很冤枉。

正常的经济环境是,如果一个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那么零售商会离开选择其他的供应商卖家。但是,版权法给音乐厂牌和出版商形成了一个政府保护的垄断环境,所以音乐服务是将无从选择。数字服务商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接受条款,要么不收这些歌曲。

如今只有三大音乐厂牌,因此如果拒绝其中任一厂牌的专利条款,数字音乐服务商都会漏掉很多歌曲,可能高达25%甚至更多的流行歌曲。商界中,垄断将导致畸形的经济结构,而数字音乐订阅模式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via: gigamo

翻译:腾讯科技

因为大部分数字音乐服务的“免费”表象,让很多唱片公司和音乐人对在线音乐充满敌意,并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将这种嗤之以鼻在传媒上扩散开来,好像数字音乐服务商是海盗,这是我非常反感的一点。他们将正规且诚意提供解决方案的公司简单粗暴地与盗版商等同起来,这确实挺伤人的。日前看到很多音乐人退出spotify之类的消息,虽然是个人行为(集体行为也有,见此),但是对还在此行业寻找创业机会和解决方案的创业者们确实是很大的阴影,同时这也不过是对往日好时光赤裸裸的怀念而已。上面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唱片公司对这种新形式仍然处于巨大的抵触阶段,鉴于直接拥有版权,就开出一大堆霸王条款,对于在这种情形下斡旋的新兴公司,我们应该更多给予的是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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